一、引言
伴隨著現代電子通信技術的迅猛發展,電子商務逐步發展成為一種全新的商業模式,且這種模式已日益發展滲透到人類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和層面。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中國的電子商務業態也更加趨于多元化。目前中國B2C模式的電子商務已進入高速發展的階段,尤其在金融危機之后很多消費者更愿意選擇網絡這種更加低價、快捷的線上購物方式,再加之國家擴大內需等有利的政策扶持,隨之而來的便是京東商城、VANCL等B2C網站的崛起和加速發展。
從2008年起,B2C的熱度已超過B2B、C2C商業模式。然而,雖然B2C快速成長,成為社會消費和流通領域里較為突出的新增長點,卻也滋生出許多其自身難以避免的問題。由于B2C在中國的起步晚、基礎薄弱,發展還未完全成熟,在電子商務四個環節——網上信息傳遞、網上交易、網上結算、物流配送方面出現諸多問題,而相關配套的法規法規不健全,嚴重制約了B2C的發展。為了更好地維護B2C的良性發展,推進與之相關的電子商務立法的進一步完善已迫在眉睫。因此,對B2C模式下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完善的必要性進行研究也顯得十分重要及必要。
二、B2C在中國的發展及電子商務立法現狀
(一)B2C電子商務在中國的發展現狀
B2C,是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即企業通過互聯網直接為消費者提供一個全新的購物環境——網上商店,消費者則通過網絡在網上購物、在網上支付。相比傳統的購物模式,這種模式為客戶和企業節省了大量的時間和空間,也大大提高了商品服務的交易效率。
近年來,團購市場的爆發進一步促進了B2C的繁榮,B2C市場已出現了井噴式增長,根據易觀智庫發布的《2011年第4季度中國網上零售市場季度監測》數據顯示,2011年全年網上零售交易總額達8059.8億元,同比增長約55%。其中,B2C的快速增長功不可沒。從B2C的占有率來看,已由去年的25%提升至近30%。根據艾瑞預測數據計算,2014年我國B2C交易將達到5917.28億元。同時,B2C迎來投資和上市熱潮,各類企業紛紛搶灘B2C市場。
雖然我國電子商務B2C市場取得突破性進步,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網絡購物水平仍然處在初級階段,中國電子商務的三大主要問題——市場、信用、配送問題,仍亟需解決。[2]中國的市場體系尚且還不健全、不規范,假冒偽劣商品屢禁不止,坑蒙拐騙時常發生,市場行為主體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嚴厲的社會監督,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保障。
(二)B2C模式下中國電子商務立法現狀及其存在問題
電子商務法所涉及的內容龐大繁雜,其調整范疇在實際應用中主要包括電子商務網站建設及相關的法律問題,網上電子支付問題、在線不正當競爭與網上無形財產的保護問題,在線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問題,網上隱私保護問題,電子商務安全法律制度問題等。
中國對電子商務立法非常重視,目前,我國主要的電子商務相關法規可以分為與互聯網技術相關的法規條例和與互聯網提供內容相關的法規條例。在1999年的新《合同法》中,對電子合同和電子證據的法律效力問題有所涉及。我國于2004年頒布實施與電子商務密切相關的《電子簽名法》。此外,調整民事關系的基本法《民法通則》,知識產權法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以及數目更多的各類行政法法規、規章、條例、單行條例等,均涉及有關信息應用的相關規定。但與世界上電子商務發展水平較高的國家相比,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相對比較滯后,國內立法方面直接規范互聯網和電子商務的相關內容的法律、法規屈指可數。
2010年5月31日,《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這是我國首個規范網上購物的管理辦法,《辦法》第一條就明確規定了立法之目的在于“為規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但就其目前實施情況來看,該《辦法》的實際效果似乎并不如人意。
B2C作為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又有其自身特殊性,更需要與之發展相適應的相關法律法規。如曾經轟動一時的麥考林與夢芭莎一案,就對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觀念提出了新的挑戰;B2C也存在電子商務操作基本規則方面的法律問題,如電子合同成立的形式及效力、電子支付;B2C網絡交易的復雜性決定了其需要一套覆蓋全國的誠信體系,進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就需要加強信用法制建設;B2C支付體系的有效運行,就需要第三方支付服務的相關法規作為支撐等等。可見,在我國,目前B2C模式下的電子商務立法仍然存在許多空白領域,需要盡快對立法進行系統完善。
三、B2C模式下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完善的建議
B2C作為一種新興的、發展潛力巨大的電子商務模式,亟需系統、規范的電子商務法去規范交易活動,以促進其蓬勃發展。鑒于我國目前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不健全,標準不統一,所以我國在完善電子商務立法時除了政府及相關立法機關從思想及行動上高度重視外,還應該有統一的指導方針及規劃,確保法律法規能及時有效地解決我國B2C電子商務實踐過程中產生的矛盾和糾紛。為此,筆者基于國外先進的電子商務立法經驗、我國B2C的發展趨勢以及國內立法現狀就電子商務立法完善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應遵循電子商務立法原則
電子商務立法原則對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其貫穿于整個立法活動中,因而立法應在遵循實施中立、安全等原則的前提下順利進行和完成。實施中立原則特別要求不能將傳統書面環境下的法律規范(如書面、簽名等法律要求)效力,置于電子商務法之上,而應中立對待,根據具體環境特征的需求,來決定法律的實施。電子商務是在虛擬環境下進行的在線交易,其面對面的交易模式及跨國性等對安全性提出更高的要求,安全性原則構成了電子商務立法中的強制性規范立法的基礎。
(二)注重與全球的電子商務立法接軌
在互聯網這個打破地理空間界限、無國界的虛擬世界里,B2C電子商務交易主體虛擬化,交易主體以網址為主要活動場所,電子商務超越地域性和無疆域性的特性使得消費者可以進入任意一個國家企業的網站進行網購。同樣,企業也要面對來自不同國家、地域的消費者,那么在出現合同糾紛時就難以確定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進行規制。電子商務的跨國界性使得電子商務法制建設必須適應國際化的需求,因此電子商務立法必須參照國際法律規則趨于完善。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電子商務示范法》是電子商務立法中的范本之一。
(三)規范B2C電子商務在線交易主體及準入制度
由于B2C的高速成長,吸引了各類行業巨頭的強烈關注,互聯網企業和傳統企業紛紛躍躍欲試,分搶一杯羹。然而,眾所周知,虛擬主體的存在對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性造成了嚴重威脅。目前,在線交易主體的確認只是一個網上商業的政府管制問題,我國主要依賴的是工商管理部門的網上商事主體公示和認證制度加以解決。由于我國目前尚未頒布全國性規范電子商務交易主體資格的法律,使得涉及在線交易主體的合法性及信用性問題層出不窮。
基于我國B2C電子商務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應該在適應我國B2C發展的大環境下,完善電子商務立法時首先應明確確保網上交易主體的真實存在,進而在如何認定交易主體資格,特別是自然人的交易資格等問題上加以規制,并且,電子商務在線交易主體的設立條件和市場準入條件的設立仍應遵循保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些規則。在對在線交易主體的資格認定上可以借鑒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的經驗,不必僅局限于只對交易主體進入市場的事前監管,也可以從其從事交易的后果方面進行監管,如強制納入稅務登記等。
(四)加強電子支付的安全保障力度
支付體系的順利運行對B2C的健康穩定運行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還沒有對電子資金劃撥進行專門立法,可以在注重本國實際的基礎上借鑒美國的《電子資金劃撥法》,來保護小額電子資金劃撥自然人客戶的合法權益;亦或借鑒歐盟電子商務立法,來確定電子支付關系中的合同形式、責任、法律援助、顧客信息等方面的最低要求。
(五)注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目前,我國商業信用體系尚不健全,網上出售的產品質量等問題層出不窮,退賠、修理、更換等手續的完成比較困難,因此需要制定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法律規范。另外,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法律對網絡隱私權加以保護,使得我國公民的網絡隱私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
針對以上問題,首先應借鑒當今電子商務最發達的美國的一些經驗。美國支持統一商務法律框架(UNIFORMCOMMERCIALLEGALFRAMEWORK),在各州都執行統一商務法規(UCC),并已經應用于電子商務領域。我國應積極借鑒以健全我國有關電子商務法律。其次,我國還應當通過修訂法律和制定新法等方式,規定個人對其信息資料所享有的權利。此外,還要對當事人權利遭受侵害時的救濟途徑、資料收集主體未按所聲明的目的使用信息、不當泄漏資料甚至出售給第三方后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等予以明確。
四、結語
在網絡技術日新月異的今天,隨著經濟全球化步伐的進一步加快,電子商務的發展勢必會更加趨于國際化、成熟化。B2C模式的電子商務因其自身獨有的優勢和特點將會成為未來電子商務市場的主導,在目前B2C電子商務行業尚欠規范的狀況下,只有加快電子商務立法進程,加快電子商務法制環境的建設與完善,充實和完善各種法律法規,才能使B2C在我國得到健康發展,進而帶動整個網絡經濟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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