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信息系統項目建設的日趨規范,越來越多的項目特別是大中型項目,建設單位聘用監理已經成為“慣例”。的確,監理在信息系統項目建設過程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使絕大部分項目實現了“三贏”(指項目建設方、承建方和監理方三方共贏)。但也有一些項目,項目監理方未能恰到好處地發揮自己的作用而導致一些問題的出現。
我們知道,監理的核心職能是“三控兩管一協調”(即質量控制、進度控制、資金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關系協調)或“四控三管一協調”(即質量控制、進度控制、資金控制、變更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和關系協調),但如何能真正做到位(即既無過又無不及)?以下從項目承建者的視角,從五個方面聊聊“信息系統項目監理的職能發揮”這一話題,雖是班門弄斧,但興許對監理在信息系統項目建設過程中更加充分地發揮其作用能帶來一些有價值的信息。
(1)代表而不代替
在項目建設的過程中,在某些方面監理往往是建設方的代表。由于監理比較專業,由它代表建設方行使一定的權利,往往對項目的質量和進度帶來較好的保障,我想這也應該是項目聘請監理方的主要動機之一。
但有些項目的監理完全代替了建設方,角色錯位,在建設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凡事“包辦”,最終導致項目的建設成果不能達到建設方的期望和要求。
因此,作為項目監理方,需要做到“代表而不代替”,分清楚什么情況下需要代表建設方,什么情況下需要建設方親自出面處理。
(2)到位而不越位
所謂“到位”是指作為項目監理,需要在控制、管理和協調三個方面履行好“第三方”職能,將“自己該做的工作做好”。
有些項目的監理,往往在監督、控制的工作過程中,自覺不自覺地扮演起“建設方”(如以自己的意旨代表用戶的意旨)抑或是“承建方”(如自己親自做一些本該由承建方完成的工作)的角色。這種越俎代庖的做法,實際上對項目的順利執行往往會產生障礙(因為你的想法不一定是建設方的想法,你的做法不一定是建設方所期望的結果)。
因此,作為項目監理方,需要做到“到位而不越位”。
(3)把關而不設關
我們知道,項目三方(建設部方、承建方、監理方)的根本目標是一致的,即為項目順利開展并取得最大成功而共同努力。在項目的建設過程中監理需要根據項目的建設標準和驗收標準把好各階段的進度關、質量關和成本關。但有些項目監理則可能在項目的建設過程中,額外設置一些看似有效但實質多余的關卡(包括對一些無傷大雅的問題吹毛求庛),其出發點也許是對項目負責,但實際上卻產生了相反的效果(在一些無關緊要的環節過分求全責備,無異于勞民傷財)。
因此,作為項目監理方,需要做到“把關而不設關”。
(4)指導而不主導
在項目的建設過程中,在適當的時候,監理往往會去指導項目承建方的工作,這對項目的順利進行或風險規避無疑有積極的作用。但個人認為監理需要把握指導的“度”,如果讓“指導”變成了“主導”而讓承建方成為被動的執行者(出于監理方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特殊位置,在這種情況,一般來講,承建方往往還不會輕易對監理說“不”),則很可能會“費力不討好”(不但解決不了問題,有時還會讓自己承擔原本不該承擔的責任)。
因此,作為項目監理方,需要做到“指導而不主導”。
(5)傾心而不偏心
不可否認的事實是:監理應該是代表建設方來控制、管理和協調項目的建設,因此優先考慮建設方的利益、在問題出現時朝有利于建設方的方向適當“傾斜”是無可非議的。但作為監理方,需要站在“全局”的角度來“把控”項目,客觀分析并公平公正地處理好在項目的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問題,而不能不加分析地過多“偏”心于建設方,否則從短期或表象上來看只是承建方受到了損失,從長遠或深層次來看吃虧的也包括建設方。
因此,作為項目監理方,需要做到“傾心而不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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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信息系統項目監理工作五大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