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將現金流量分為三類,即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1.投資活動 2.經營活動 3.籌資活動
1.投資活動
投資活動是指企業長期資產的購建和不包括在現金等價物范圍內的投資及其處置活動。
其中,長期資產是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其他資產等持有期限在一年或一個營業周期以上的資產。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所講的投資活動,既包括實物資產投資,也包括金融資產投資,它與《企業會計準則——投資》所講的“投資”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投資”是指企業為通過分配來增加財富,或為謀求其他利益,而將資產讓渡給其他單位所獲得的另一項資產。購建固定資產不是“投資”,但屬于投資活動。
這里之所以將“包括在現金等價物范圍內的投資”排除在外,是因為已經將包括在現金等價物范圍內的投資視同現金。
一般來說,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入項目主要有:收回投資所收到的現金,取得投資收益所收到的現金,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收回的現金凈額,收到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出項目主要有: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支付的現金,投資所支付的現金,支付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2.經營活動
經營活動是指企業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項。
從經營活動的定義可以看出,經營活動的范圍很廣,它包括了除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項。對于工商企業而言,經營活動主要包括: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稅費等等。
一般來說,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入項目主要有: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收到的稅費返還,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出項目主要有: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支付的各項稅費,支付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
各類企業由于行業特點不同,對經營活動的認定存在一定差異,在編制現金流量表時,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對現金流量進行合理的歸類。由于金融保險企業比較特殊,本準則對金融保險企業經營活動的認定作了提示。
3.籌資活動
籌資活動是指導致企業資本及債務規模和構成發生變化的活動。
這里所說的資本,既包括實收資本(股本),也包括資本溢價(股本溢價);這里所說的債務,指對外舉債,包括向銀行借款、發行債券以及償還債務等。應付賬款、應付票據等商業應付款等屬于經營活動,不屬于籌資活動。
一般來說,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入項目主要有:吸收投資所收到的現金,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現金,收到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出項目主要有:償還債務所支付的現金,分配股利、利潤或償付利息所支付的現金,支付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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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現金流量的三個詳細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