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發布的《振興軟件產業行動綱要》要求:“國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實行工程監理制。承擔單位實行資質認證。”信息產業部頒布《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甲級監理公司監理工程師不得少于30名。《北京市政務與公共服務信息化工程建設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200萬元以上重大信息化工程項目必須實行監理。可見,國家越來越重視信息系統工程建設監理工作。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是指監理方受業主方委托代表業主的利益,在信息系統工程項目的投資決策、設計、施工、驗收、維護等各個環節進行監督管理,并提供必要的建議和指導,使工程的建設得到有效控制。從而降低工程風險,節約項目投資。
信息系統建設不同于傳統的工程項目,它是一項知識密集、高風險的系統工程,是屬于腦力勞動的范疇。信息系統的這一特性給監理工作帶來了很大困難。從技術層面看,它創新的成分多,可以借鑒的東西少,導致現有的監理標準和制度不能約束創新的腦力勞動。從管理層面看,信息系統工程需要結合行業特點、企業戰略和管理流程等,而行業標準的不同也給監理工作帶來很大困難。
目前,由于在信息系統工程中缺少信息系統建設的規范及詳細的成套標準,監理人員對項目的監理和控制可以參照的依據和標準不多。另外,國家在信息產業中還沒有強制實行信息系統工程建設監理制度。雖然有些城市已經開始制定信息產業工程監理的法制體系和管理結構體系,但很多地方還不完善。對工程進行規范化管理,按標準規范開展工作,這是順理成章的。
而軟件系統建設的實際情況較普通工程建設復雜。由于技術更新快,標準規范常常滯后,如何堅持按軟件工程的思想對項目進行有力的控制?這需要監理人員有很高的創新性,既能在情況復雜的條件下支持軟件工程的思想對項目進行監督約束,又能做到合作協調,在目前沒有更多的依據作參照的前提下,如何制定出軟件工程監理工作的標準是一個巨大的課題。
根據信息系統工程的特點,在監理標準的制定方面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目的性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目的絕不是驗證開發項目的正確性,而是在項目開發的各個階段中盡可能、盡早地發現開發項目存在的問題。所以標準應該側重于尋找項目在各個階段中的漏洞,用所有可能出現錯誤的數據去進行測試,尋找軟件的漏洞,從而保證軟件在使用和維護過程中少出問題。眾所周知,在信息系統開發項目中,人員工資的成本占相當高的比例。盡早發現存在問題,不但保護了業主的利益,也在極大程度上避免了開發方不必要的損失。
所以制定監理標準過程中堅持盡早、盡可能發現存在問題的原則,能夠貫徹業主和開發方在信息系統開發活動中并非處于對立面,而是整個開發過程中的共同利益體的精神。業主固然需要保護自身利益,但有實力的開發方也迫切希望有實力、公正的監理方能夠幫助他們加強與業主之間溝通,避免”秀才(懂技術的)遇到兵(不懂技術的),有理說不清”的尷尬局面,能夠幫助他們在開發過程中盡可能避免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損失。
2、前瞻性
標準的確立要有一定的前瞻性。這是由軟件技術的快速發展決定的。由于軟件技術的飛速發展,標準的確立者要能對未來較長時間內軟件技術的發展有一個大概的預計,并將這種預計在制定的標準中合理的反映出來,從而使制定出的標準能在未來較長的一段時間內都有指導作用,而不能只是局限于現有使用軟件的種類和版本,使制定出的標準只能滿足現階段的使用。
這樣不但讓監理標準本身不穩定,起不到權威和依據的作用,也增加了監理的成本,給業主帶來更大的負擔。而且,這樣制定出的監理標準也是滯后的,將永遠落后于軟件技術的發展和信息系統建設的需要。
3、抽象性
這里的”抽象”有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要盡可能抽象出不同行業的信息系統開發工程的共性應用于標準的制定,使制定出的標準能對不同的行業、同一行業的不同管理模式和流程所需要的信息系統,都能在開發過程中進行控制和指導。當然,由于各行各業數量眾多,而且不同行業之問對信息系統的需求差別也很大。比如建筑行業的成本管理系統和高校的教務管理系統之間就幾乎沒有共通之處。所以,也可以根據行業特點按大類分別制訂不同行業大類的監理標準。在各大類中間盡可能抽象,讓標準在本大類有普遍的指導作用,可以用作本大類的信息系統建設監理依據。
二是要擯棄不同開發環境的具體實現技術細節,關注信息系統的構架、功能模塊和模塊之間的邏輯關系。標準制定,是為了把標準用于指導系統工程建設。監理的目的,是保證項目按質量、按進度完成工作。所以標準應該超脫于信息系統建設的具體使用技術之外。因為同樣的問題,不同的軟件公司,不同的程序員習慣使用的技術會不一樣,實現手段和方法和手段也多種多樣。比如同樣的數據庫建設,不同的軟件公司和程序員會選擇不同的開發平臺。有的習慣使用Access,有的習慣Visual FoxPro或者Power Builder。開發平臺和方法的多樣化決定了監理標準和監理方不可能關心到具體的技術細節。所以監理標準的制定者應該撇開這些具體的技術細節,而注意用目的去指導工作,使監理人員能拋開各方在技術細節上的糾纏,而將工作重點放在信息系統的構架和邏輯關系上。
4、完備性
項目驗收的時候,許多監理單位基于人情等因素的影響,對只是完成基本功能,甚至只完成部分基本功能的信息系統予以驗收合格,并堂而皇之的給出測試的數據。殊不知,軟件驗收的指導思想是盡可能的尋找系統的漏洞和錯誤,用最容易導致系統出錯的邊緣數據對系統進行全面測試,而不是用最理想的數據對系統功能進行驗證。一旦能得到預期的結果就予以驗收,這樣做只會損害業主的利益,導致明明驗收合格的信息系統在投入實際運行的過程中漏洞百出。甚至完全不能使用。
所以,監理標準的制定者應該對信息系統的數據特性有比較完備的認識,能預見到絕大多數可能的情況,在標準的制定中盡量考慮到所有可能性,防止上述由于人為因素干擾而使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作失去正義和公正的事件發生。
總之,信息系統的監理是一項比較新的工作,在監理過程中會不斷的涌現出新的問題。但是只要監理標準的制定者能把握上述原則,制定出科學合理的監理標準,監理單位能完全站在第三方立場,嚴格按照標準進行全過程的監理,就一定能降低工程風險,節約項目投資。從長遠來看,這樣才能推動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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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制定信息系統監理標準的幾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