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系統工程第三方監理的概念
1 第三方監理是針對信息系統開發項目所實施的監督管理活動
無論是開發方、用戶方和監理方,他們的行為載體都是開發項目,離開開發項目他們的行為就不屬于監理方的范圍。監理活動都是圍繞開發項目來進行的,并應以此來界定監理范圍。
第三方監理是直接為開發項目提供管理服務的行業,監理單位是開發項目管理服務的主體,而非項目管理主體,也不參與項目開發,和開發方、用戶方是平等的。
2 第三方監理的行為主體是監理單位
監理單位是具有獨立性、社會化、專業化特點的專門從事信息系統監理和其它技術服務活動的組織,并且得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認可和監督。只有監理單位才能按照獨立、自主原則,以“公正的第三方”的身份開展監理活動。非監理單位如政府有關部門所實施的監督管理活動,不屬于工程項目的監理。
3 第三方監理的實施需要業主委托和授權
監理制度的實現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信息系統開發中的工程監理源于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需求。在市場條件下,信息系統開發完全是企業的自主行為,是為了在市場中處于有利地位,獲取更多的商業利潤。因此通過委托和授權的關系,業主把信息系統開發中的工程監理交給第三方來完成。業主與監理單位的關系是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授權與被授權的關系。業主始終是以信息系統項目管理主體身份掌握著項目的決策權,并承擔著主要風險。
4 第三方監理應有明確依據的行為
信息系統開發的工程監理是嚴格地按照有關規律、法規和其它有關準則實施的。監理的依據主要是國家或部門制訂的有關文件、有關法律和法則、開發合同等,其中最直接的依據是開發合同。監理方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技術為規范,以項目合同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等為準繩,公正地加以分析和解決問題。
5 第三方監理是微觀性質的監督管理活動
監理活動是針對一個具體的開發項目展開的,用戶方委托監理的目的是期望監理單位能夠協助他實現項目投資目的。它是緊緊圍繞著項目開發的各項投資活動和生產活動所進行的監督管理,它注重具體開發項目的實際效益。當然還必須體現出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國家利益。
6 信息系統的工程監理活動是一項特殊的活動
信息系統開發不同土木建筑等工程活動,具有其特殊性:信息系統的開發是一項高智力性的活動;是一種無形的產品(主要指軟件系統);是一次性產品;直接涉及到組織管理體制變革。
二、實施第三方監理制的必要性
1 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信息系統開發的要求
信息系統開發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它需要迅速發展的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和管理科學等學科知識的全面支持。然而用戶方往往因為缺乏專業技術人員,一切開發工作(包括系統分析、系統設計、系統實現及軟硬件配置等)及其過程管理都需由開發方獨自完成。因此在系統開發完成后,用戶方才認識到系統有這樣或那樣的問題,甚至認為系統不可接受,或者在應用技術和費用上上當受騙。
同樣,在系統開發中,開發商接受了用戶方的委托后,因用戶方缺乏有關專業知識,而使進度等工作受到影響。此外,由于信息系統的開發與應用必然會給用戶方的組織結構、工作流程、人員安排等產生影響,這常常會觸及一部分應用人員,造成開發人員與應用人員之間交流困難。無論是開發方還是用戶方,單方面都難以解決系統開發的問題,而且保護和維護用戶的利益是解決問題的關鍵。因此,為了防止這類情況發生,第三方監理的出現是十分重要的。
2 建立有效的協調約束機制迫在眉睫
信息系統開發一般采用3種方式:自主開發;委托開發;聯合開發。對于第二種和第三種方式像其它工程項目一樣實行招標投標制,將項目開發活動推向市場。市場競爭機制作用的發揮無疑給投資者帶來一定的好處。但是,由于市場經濟必然造成合同雙方重視各自的商務利益,因此合同各方能否嚴格履行合同以及能否有效解決合同爭議就成了信息系統項目開發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所以,十分有必要在信息系統開發過程中建立第三方機構,由第三方機構去進行必要的協商與約束,使項目開發有條不紊地進行。特別是在部門、地區界限被打破,行政隸屬關系不存在,單純的行政干預手段已不再起作用的情況下,就更加需要有第三方機構。
3 是完善我國工程監理制而更好地與國際接軌的需要
由于信息系統的特殊性,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制在我國起步較晚,發展也較緩慢,不像土木工程項目等的工程監理制比較完善。為了盡快完善我國工程監理體制,對信息系統工程的監理提出了迫切要求。因此根據信息系統特定情況,盡快制訂我國信息系統工程監理體系是完全必要的。
三、三方(用戶方、開發方和監理方)組織關系
1 用戶方、開發方和監理方的職能
在提出信息系統監理內容之前,先明確用戶方、開發方和監理方各自的職能,這樣在各自的范圍內完成各自的任務。
(1)用戶方的職能
用戶方是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委托開發方進行信息系統的開發,委托監理單位監督信息系統開發的全過程。其主要職能是:向開發方和監理方提供本單位的基本信息;協助開發方完成信息系統的開發工作;提供必備的資源環境。
(2)開發方的職能
開發方承擔用戶方的信息系統開發工作,需要完成包括戰略規劃和可行性研究、系統分析、系統設計、系統實現和運行維護等各項工作。
(3)監理方的職能
信息系統建設監理是監理單位受用戶方的委托,對信息系統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能為:協助用戶方組織信息系統建設的招標、評標活動;協助用戶方與中標單位簽訂信息系統的開發合同;根據用戶方的授權,監督管理開發合同的履行;根據監理合同的要求,為用戶方提供技術服務;監理合同終止后,向用戶方提交監理工作報告。
所以,監理方不僅僅對開發方有約束,對用戶方也有約束。對開發方而言,是監督和管理,重在監督;對用戶方而言,是監促和助理,重在助理。
2 三方組織關系
在信息系統開發中,用戶方可能把項目委托給多個開發單位,即開發方可能有多個,而且每一種項目也可能涉及多個有關單位。監理方可以由一個專業單位承擔綜合監理任務,也可以將一個復雜項目分解為多個子項目,由多個不同的專業單位分別進行監理。
用戶方、開發方、第三方監理之間的組織關系如圖1所示。用戶方以合同的形式委托開發方完成信息系統的開發,委托第三方信息系統專業單位對開發方實施控制;開發方根據用戶方系統需求和目標對信息系統進行開發,受第三方的控制和協調;第三方監理控制信息系統的實現過程,其控制核心是質量、進度和成本,而不是實現信息系統本身的組織和管理,實現信息系統本身的組織和管理是開發方的事。
圖1 三方組織關系圖
第三方監理組織的實施一般有3種方式:信息系統開發階段組織;按子系統組織;按監理控制目標(如質量、進度、軟件、硬件等)組織。第三方監理是一種高層次的咨詢服務,而不是代甲方料理開發工作中的一切,如軟硬件配置工作應由開發方在分析用戶方需求的基礎上提出方案,第三方再從用戶方角度進行費用核算、技術先進程度考察、實施可行性研究等。由此可以看出,第三方監理不單純是檢查,而是要進行分析,發現問題,幫助用戶方和開發方采取措施實施目標。
四、監理的內容
信息系統開發有別于其它工程項目的開發,具有其獨特性。因此,對信息系統開發實施第三方監理的內容也有所不同。建設部、國家計委于1995年制訂《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中指出:“工程建設監理的主要內容是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根據經驗及參照土木工程監理的內容,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去考慮:對現行管理體制的認知;信息系統開發策略制定;系統分析;系統設計;系統實現及運行維護;人員、組織。
1 對現行管理體制的認知
說明:充分認識用戶方的管理體制,找出問題所在,是監理的重點。
監理內容:
(1)用戶方業務管理過程和方法的規范化、科學化及其形式化表達;
(2)對用戶方現有信息資源、信息處理能力、技術基礎、環境條件、資金設備等資料的分析;
(3)對用戶方現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或認為現行管理中存在的不能適應信息系統需求的問題)的認識;
(4)信息系統對于用戶方發展戰略規劃的適應性研究;
(5)信息系統和用戶方發展以至社會發展的相互影響等。
2 信息系統開發策略制定
說明:合適的開發方法與工具,有效的管理機制是監理的重點。
監理內容:
(1)從系統工程的角度提出的一個協調局部與整體利益的思維方法和具體的分析設計原則,以及相應的實施步驟;
(2)協助企業進行開發方法論的選擇;
(3)協助企業進行與信息系統開發思想相對應的、適合于各實施步驟的描述和開發工具的選擇;
(4)協助企業做好信息系統開發中的組織、計劃、成本預算、成本控制及實施方法和運行機制等。
3 系統分析
說明:用戶方的需求有動態和靜態之分,動態需求難于確定,因此,系統分析要求對用戶方的內外環境分析清楚,此階段至關重要。
監理內容:
(1)對用戶方的管理體制、現狀、水平,基礎數據管理狀況,各部門對信息及信息系統的需求狀況及需求層次等資料的分析;
(2)信息系統的具體任務、目標、作用、地位及所期望對用戶方管理的影響分析;
(3)對信息系統開發的可行性進行分析;
(4)對用戶方管理業務及其流程進行分析,協助用戶方規范化;
(5)提出與新系統相適應的用戶方管理改進方案和信息系統邏輯模型;
(6)協助用戶方審核開發方提交的系統分析報告。
4 系統設計
說明:系統設計書是在系統分析的基礎上產生的文檔,是系統實現的藍圖,要求嚴格管理。
監理內容:
(1)用戶對系統設計書是否認可,發生分歧應協調解決;
(2)系統設計書功能是否完備(如:系統結構、系統布局、實施控制、軟件環境及硬件選擇是否合理);
(3)對系統所涉及的實體(如:人、財、物等)所進行的控制;
(4)對具體功能的處理流程進行的設計的合理性;
(5)設計中為確保信息系統安全進行的控制手段及對策(如:文件數據的檢查功能、存取控制、病毒防護、信息過濾等);
(6)系統的故障對策;
(7)代碼和輸入輸出設計是否便于用戶使用;
(8)系統調試計劃的目的、范圍和時間表等是否合適;
(9)對企業管理人員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
5 系統實現及運行維護
說明:在系統實現及運行維護過程中,程序設計與調試、系統測試、文檔編制、對用戶方人員的培訓等是監理的主要內容。
監理內容:
(1)程序設計與調試
程序設計說明書應反映系統設計階段設定的全部功能;編碼應標準化、模塊化,從安全性、維護觀點考慮;當程序設計時,如產生技術或邏輯矛盾,是否對系統設計進行再檢查;編碼的進度表;程序調試包括單個程序調試、處理功能調試、子系統調試和總體調試,對程序的調試可以從語法檢查和邏輯檢查兩個方面進行,尤其是邏輯檢查要用一些調試數據進行,這些數據包括正常數據、異常數據和錯誤數據;檢查調試記錄。
(2)系統測試
系統測試是對系統分析、設計和程序編制后的最后復審,系統測試前的工作由開發方完成,而系統測試應由監理方來完成;按照系統設計時所制訂的測試計劃進行;公正、客觀、有效地進行各種要求測試;測試時需用戶參與,測試結果三方認可。
(3)信息系統開發完成以后,其運行與維護是影響系統應用效果的主要瓶頸之一,因為用戶方不斷變化的內部和外部環境要求信息系統能及時地作相應的調整,對系統進行不斷維護的依據是系統文檔,系統文檔是信息系統開發活動的記錄,因此要求開發方必須提供詳細的設計文檔和操作使用說明。
(4)監督開發方與用戶方相互配合,培訓相關的操作人員和系統管理員。
(5)開始項目審計,根據結果對新系統進行綜合評價。
6 人員、組織
說明:為了確保信息系統開發能正常有序地進行,需要一支高素質的開發隊伍以及愉快的開發環境。因此,人員、組織也是監理的內容之一。
監理內容:
(1)明確各人員的職責權限,協調一致地進行開發;
(2)開發人員是否熟悉開發業務,用戶方是否積極配合工作;
(3)定期檢查開發人員的業務情況,開發人員是否定期進行有效的教育與訓練,提高人員的技術水平;
(4)人員的健康與福利;
(5)組織機構、組織文化和組織環境等。
五、監理人員
1 對監理人員的要求
由于信息系統的特殊性,對其監理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息系統的第三方監理由系統監理人員實施。
(1)第三方監理要求對信息系統進行綜合、客觀的評價,故監理人員必須具備應有的專業知識與監理能力;
(2)由于監理范圍廣,技術能力要求高,故監理人員應是專職人員;
(3)由于上述原因,監理人員的培養按目前的現狀可考慮按圖3 所示方法;
圖3 監理人員培養方法
(4)為了有效地實施監理,應由具有各種專業技術的人員組成監理小組;
(5)監理人員必須獨立于被監理的組織或部門。
2 監理人員的知識與能力
作為監理人員應具備如下的知識和能力:
(1)有關信息系統組成及功能的知識:計算機系統;操作系統;文件與數據庫;數據通信;
(2)有關系統計劃的知識;
(3)有關系統開發的知識:系統分析;系統設計;程序設計與編碼;系統測試;系統運行與維護;項目管理;
(4)有關計算機安全的知識;
(5)有關監理的能力:包括從監理計劃的確立、分析、評價到作出報告書的一系列活動的實際執行能力;
(6)有關經營管理的知識:人事、組織管理;資源管理;財務管理等;
(7)有關法律知識;
(8)其他方面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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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機制研究